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禁止销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0]综1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8-31
施行日期:2000-12-0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根本上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磷对我市海域、九龙江流域和其他水体的污染,保护海洋和其他水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剂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控制标准规定的洗涤用品。

无磷洗涤剂是指总磷盐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及规定的洗涤用品,包括无磷洗衣粉、无磷皂粉、无磷洗涤液、无磷洗衣膏以及其他无磷洗涤辅料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洗涤剂销售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的无磷洗涤剂,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注无磷标识,但产品出厂时已标有无磷标识的除外。

第六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含磷洗涤剂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无磷标识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因使用含磷洗涤剂,造成排放的污染物中含磷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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