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函[2004]1024号文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代开发票管理,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已办税务登记的固定纳税人,原则上应按规定自行向我局申请领用与经营范围相应的发票,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频率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代开发票份数在15份(含本数)以下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持书面申请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代开发票资格认定,领取《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
二、依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项目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我局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不受上述代开发票资格认定、年度代开发票份数限额等规定约束。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填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填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付款证明(个人提供2000元以下劳务除外);
2、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开发票资格认定证明》(对认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的纳税人作要求);
4、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依规定应自行领用发票而不自行领用,且又不符合代开发票管理条件的,其经营所需发票可按相关规定委托我市注册的税务中介机构代理领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