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1999]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9-06
施行日期:1999-09-14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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