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车辆税额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9]1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9-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市、地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应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规定,抓紧与同级国库、财政部门联系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二、按照“谁征收、谁核算”的原则,凡开设“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各级地税局要抓紧为稽查部门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人员。

  三、税务稽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0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计会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稽查会计人员进行税收会计、统计业务和报表软件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查补收入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编制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和月旬快报等工作。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专户”工作,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五、各地地税、国库、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国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手续、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办理查补收入的解缴和退库,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对于查补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各地接通知后要迅速布置,确保地税部门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于今年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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