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鄂发[2000]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9-13
施行日期:2000-09-13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鄂发[2000]18号 颁布日期:20000913 实施日期:20000913 颁布单位: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县域经济是全省经济的基础和支撑。县域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对全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全省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强县(市)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1996〕9号),抢抓机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使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涌现出一批区域经济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强劲的先进县(市),从而促进和带动了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但同沿海先进县(市)相比,我省县域经济的规模、实力、机制、效益仍存在较大差距。面对新世纪,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知识经济迅速兴起、中国即将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县域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和面临的新形势

(1)我省县域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县域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一部分发达县(市)已实现小康,贫困县(市)从总体上已基本脱贫;县域特色经济初步形成,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有区域特色的产业体系和品牌不断涌现;县域经济格局有较大变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已成为主导产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和新的增长点。同时,我省县域经济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不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低下、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经济对农村辐射和带动能力不强等。因此,对当前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估价。

(2)县域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重大的变化和历史性机遇,其中主要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即将加入WTO,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等,这些既给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要求县域经济必须加快市场化的进程。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与区位优势明显、集约化程度高的大中城市相比,县域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发展县域经济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动。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县域经济必须加快对外开放的进程。我国即将加入WTO,县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县域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将日趋密切。这一方面有利于我省县域经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对县域经济带来较大的压力的挑战。县域经济必须更加开放,借助外力求发展,参与国际大循环,扬长避短,实现新的跨越。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内需的方针,要求县域经济必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行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仅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商机,而且也给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发展机遇。就全省而言,既要抓恩施、十堰等地区的“鄂西开发”,也要抓“中部效应”,利用国家的政策和投入,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提高全省城市化水平。

世界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发展,要求县域经济必须加快传统产业高新化的进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经济和“新经济”的兴起,科技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竞争焦点。因此,县域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和人才,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传统产业高新化,逐步改变县域经济技术落后的状况,不断提高县域经济的科技水平和综合实力。

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县域经济必须加快区域经济特色化的进程。有特色就有竞争力。县域经济必须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变化,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鲜明的主导产业和特色精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二、进一步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3)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强县富民为目标,以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调控力为着力点,以市场化、特色化、民营化、外向化、高新化、城市化为发展方向,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则。

第一,坚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政策扶持,发展引导,环境优化,权益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

第二,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把县域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努力提高县域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坚持以调整优化结构为重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发挥本地资源、经济、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地域比较优势,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逐步形成区域特色经济。

第四,坚持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科教兴县(市)战略,不断增加科技开发的投入,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实施科技兴农工程,加快农业生产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引导、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加强教育普及和科技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五,坚持以城乡一体化为方向。按照“三大战略一起抓”的要求,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第六,坚持以扩大开放为动力。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招商引资,横向联合,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和竞争力。

第七,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县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实现资源、人口、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八,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县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

三、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5)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进一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转让、转包、互换、反租、入股等有利于放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促使土地向优势资本、高新技术、优势产业和优质产品集中。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兴办家庭农场。鼓励民营企业家、城镇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机关分流人员和科技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到农村从事经营开发,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年免收、二年内减半征收有关承包经营税费;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各种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6)建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支持体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各种要素市场,加快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监督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加速农业科技进步,设立农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风险基金,重点开发和推广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对重大技术项目,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重点开发扶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农业服务实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物资、运销等全方位服务。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发展技术先进、无污染或少污染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

(7)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政策,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鼓励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也要拓宽收购渠道。除了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征购外,允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条件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遵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农村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农民到市场出售自产粮食不受数量、品种的限制。撤销各级粮食稽查队,保护合法经营的市场秩序。粮食保护价水平由省政府按确保农民略有盈利的原则年初确定公布。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工商、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共同建立蔬菜、生猪等大宗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不允许乱设卡、乱收费。支持有关县(市)办好农民流通协会试点,提高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组织化程度。

(8)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好农村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农民负担按卡收费的政策。严禁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向农民乱摊税赋,严禁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向乡村集体和农户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纠正中小学生就学、农民结构登记、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方面的乱收费,清退超编人员,做到减人减事减费。对农民负担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一票否决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费改税的试点工作。坚决治理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9)加快小城镇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发〔1999〕23号),加快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鼓励和吸收农民进镇务工经商,落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实行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出租)、统一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70%以上要用于城镇市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多方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各级城建、计划、财政部门每年都应筹措资金支持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制定小城镇发展环境保护规划,并同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实施。要加强对中心村规划建设的指导。

(10)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集体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积极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中小企业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其资产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1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县级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经营性国有不动产为基础,吸纳有实力的企业,以股份制形式,按照自愿入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金融贷款和企业间的合作提供担保。

(12)积极推进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的企业该淘汰的应坚决淘汰,对规模较大、公司制比较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而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可比照封闭贷款的管理办法,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确保封贷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13)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集体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办法减免税收。用足用活国家新近出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优惠政策,努力减轻企业税负。对新办企业和进行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改制企业有历年亏损挂帐的,当年盈利在所得税和盈余公积金提取后,用于弥补历年亏损的,不影响当年职工分红。经县(市)政府批准实行不良资产剥离的改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合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14)采取有效措施启动民间投资。鼓励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运作规范的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营运性的收入稳定的基础设施,允许通过转让、拍卖经营权等形式,转让给私人经营。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私人兴办文化、体育、老人公寓、康乐中心等社区服务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允许县(市)政府对支持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15)建立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相制衡的机制。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入库税金、国有资产增值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因素分层次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远期工作目标。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可分别采取年薪制、股份期权制、动态股权制和效益目标风险收入奖惩制等激励办法。其中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按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的3-10倍计算。超基数部分的可按不超过10%的标准予以奖励。

(16)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对口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县(市)政府要逐步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积极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允许企业按新产品实际利润的10%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7)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完善资金筹措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失业保险要优化资金投向,做好再就业工作。积极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商业性投保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18)放宽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对每年度进入十强的非省直管县(市),从次年1月1日起,比照省直管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在具体操作上,现行领导和管理体制不变,原应报市、州审批的,可自行从严掌握审批,报市、州备案;应报省审批的,仍由市、州审核、转报。

(19)扶持贫困县(市)经济发展。继续执行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开发、生态和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不断加大投入。省直要增加对口扶贫单位,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参与扶贫,促进贫困县(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20)积极推进县域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放宽县(市)企业自营出口权的审批规定,尤其是鼓励农产品企业自营出口,让更多的企业直接进军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县(市)境外劳务输出与技术合作交流,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的外向度。

四、加强和改善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21)牢固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坚持“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规模与结构”的统一,把县域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上来,转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来,转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上来。

(22)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鼓励和支持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干部群众创造的成功经验,以推动面上的工作。要强化领导工作的责任目标,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3)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方法。县(市)党委、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和办法领导经济工作,实现“五个转变”:一是由重生产、计划管理向重市场开拓、市场建设转变;二是由搞活单个企业和局部地区向整体搞活县域经济转变;三是由一般性工作指导和检查向体制创新和完善政策转变;四是由重点抓贫困地区和亏困企业,向同时抓经济强县、优势企业转变;五是由单一抓经济增长向同时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转变。

(24)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环境建设,搞好综合协调服务。省直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要考虑县(市)的实际,简政放权,减少直接干预,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要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的沟通与协调。要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机制。加快机构改革步伐,明确事权划分,在体制上给予县(市)党政领导同其职责相对应的必要的行政权力和调控手段,使县域经济发展能有更多的自主权。

(25)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考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对县域经济发展要重点考核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可用财力占全口径财政收入比重等效益指标,坚持速度、效益、后劲一起考核,既讲总量,又讲人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原则,严格考核。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6)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经济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各项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素质和战斗力。要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比重,继续推行目标管理和竞争上岗聘用制度。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评价干部政绩,并逐步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积极基层主要领导的相对稳定,保护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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