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寿[1999]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9-20
施行日期:1999-09-20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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