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9]2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9-29
施行日期:1999-09-29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交〔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此复

  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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