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1999]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3-29
施行日期:1999-03-3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规题注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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