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1999]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3-29
施行日期:1999-03-29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推进体育社会化,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桌)球、乒乓球、网球、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马、赛车(含汽车越野、摩托车、自行车)、摩托艇、棋牌、钓鱼、信鸽、探险、航模、气功、匹克特等105个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性体育技术培训和辅导;

  (三)商业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四)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如体育休闲、体育娱乐、体育康复具体内容见《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简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参与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

  (四)负责各类体育经营机构和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批,发放《体育经营许可证》和进行年度审验;

  (五)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六)依法查处违反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物价、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本市内依法兴办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和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需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及设施;

  (三)有通过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射击、游泳、摔跤、柔道、体操、跳伞、滑翔、热气球、赛车、攀岩、拳击、武术、散打、赛艇、摩托艇、滑水、控险、健身气功(报告会)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审批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报经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跨省和国际性的表演竞赛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在内容、场所、时间、地点等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亮证经营,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经营活动,应当公布竞赛表演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赛、参演单位,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五条 发布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进入体育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服从管理。损坏体育设施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规则,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三)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项技术工作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和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五)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门票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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