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10-11
施行日期:2000-10-11
发布部门:中国证监会

正文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服务,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一)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转为证券服务部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中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三)不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下,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予以撤销。

  二、清理规范程序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140家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我会备案。其中转为证券营业部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其它不规范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初审,报我会审批。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通过清理将不规范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申请。

  四、今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40家换证遗留证券营业网点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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