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4-02
施行日期:1999-04-02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专门委员会兼任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21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