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1999-03-11
施行日期:1999-03-11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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