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开行发[2000]1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4-14
施行日期:2000-04-14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发银行各类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再确认

  第三条 贷款正式承诺后,分行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四条 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纪要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财务状况、项目风险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贷款条件再确认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

  (三)出资人和出资额的变化;

  (四)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产品市场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有无重大变化;

  (六)项目的还贷能力有无明显变化;

  (七)评审时拟用作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物品的完好程度有无变化;

  (八)项目建设立项及开工的各种审批文件是否完整;

  (九)开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时所要求贷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十)需要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分行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情况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项目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报总行评审管理局,同时抄信贷管理局和相关评审局。评审管理局负责协调行内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答复分行。

  第三章 合同谈判

  第六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分行应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谈判;必要时分行可邀请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或有关评审局协助谈判。信贷管理局负责对分行信贷合同谈判进行业务指导,法律事务局负责对分行信贷合同谈判进行法律指导。

  第七条 分行应组织信贷合同谈判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信贷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等组成。如贷款项目比较重要或贷款金额较大,分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担任谈判小组组长;借款单位参加信贷合同谈判的组成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位财务主管人员。

  第八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

  (二)开发银行业务规章;

  (三)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纪要及贷款承诺函。

  第九条 借款合同谈判主要内容:

  (一)常规性条款谈判的主要内容:

  1.提款计划。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须约定到年和月;特殊情况可约定到年和季,或者约定到年,但须签年度提款协议,将提款计划细化到月、日,并与借款合同相对应;

  2.借款用途。根据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借款用途尽可能明确到单项工程;

  3.还款计划。还款期限严格执行承诺函规定,还款计划根据评审报告并遵循均衡还款的要求确定。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偿还,一般为5月份和11月份;

  4.坚持专款专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

  (二)一般性法律条款的谈判,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三)追加性条款的谈判,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条 在合同谈判中,分行必须把落实债权保障措施置于突出地位,除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有利于监控借款人现金流量的账户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谈判。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行信贷合同谈判完成后,要形成《合同谈判纪要》,抄送总行信贷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合同谈判纪要》除了有常规性和法律性谈判的内容外,还必须对框架合同文本条款的增加和删除作出说明。

  第四章 合同报批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完成后,由分行负责拟订借款合同(草本)及相关附件。原则上应使用开发银行统一框架合同文本;对使用特殊合同文本的,必须经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信贷合同,由分行自行审批;超过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分行上报信贷管理局审批。需要总行审批的信贷合同,分行上报如下材料:

  (一)借款合同(草本)一份;

  (二)担保合同(草本)一份;

  (三)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

  (四)信贷合同审批表;

  (五)合同谈判纪要;

  (六)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六条 分行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一)项目概况;

  (二)贷款项目风险点;

  (三)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资本金是否已经落实;

  (五)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纪要和贷款承诺函的要求相符;

  (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经年审;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资格以及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八)抵(质)押物是否有效;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删改和增加条款的说明;

  (十)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分行必须对报审的信贷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收到分行送审材料,先经信贷管理处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核后,送法律事务局审查,最后由信贷管理局局长审批。当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差异时,由信贷管理局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局主要审查内容:

  (一)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行内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和利息以及还款计划等是否与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相符;

  (四)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保险以及账户管理等的审查;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六)合同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局主要审查内容:

  (一)合同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二)框架合同文本中修改条款的审查;

  (三)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条款的合规性;

  (四)担保合同的合规性以及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信贷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材料不全,信贷合同有明显的文字、数字以及标点符号等方面的错误,立即退还分行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在信贷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两局各自与分行协商解决,最后形成两局正式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各自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合同审查工作,对因报批信贷合同质量较差退回分行而贻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审查的,应及时通知分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局审批完成后,除审批表复印件、总行所提意见复印件以及送审的合同草本留存外,其余的退还分行。

  第二十五条 个别重大项目如提款计划确实无法明确到月,可以签订年度提款协议。年度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须从严控制。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草本)经审查批准并待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后,分行按内部程序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拟订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信贷人员必须亲自拟订合同条款;

  (二)贷款种类、金额、期限、以审批意见为准,利率以签订正式合同生效日开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三)盖章顺序必须遵循先企业后银行的原则;

  (四)信贷合同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字人应使用蓝黑、黑墨水钢笔或毛笔签字。

  第二十八条 分行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填写合同编号。

  第二十九条 信贷合同由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三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签订借款合同,而贷款项目急需用款,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一)贷款承诺函已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暂未下达,但年内确能下达的;

  (二)贷款承诺函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已下达,抵(质)押担保已承诺,但手续没有办妥,借款人书面明确在限期内办妥抵(质)押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借款协议的审批权限按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执行。对需总行审批的临时借款协议,经信贷管理局审核后,由主管行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一个项目只能签订一次临时借款协议。

  第三十三条 分行按总行审批意见修改信贷合同文本后,应于10日内出具确认函,说明已按总行审批意见完成信贷合同的修改工作,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抄法律事务局。

  第三十四条 签订完成后的信贷合同(包括年度提款协议)和临时借款协议副本应于10日内送总行信贷管理局一份。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旬,总行信贷管理局集中复审分行自行审批的信贷合同,复审结果由信贷管理局书面通知分行。总行复审期间,分行停止权限内信贷合同的审批和签订工作。

  第六章 合同担保与保险

  第三十六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分行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担保分为保证、质押和抵押三种。有关担保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以及开发银行担保合同文本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由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必须经同级人大通过决议,由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将偿还到期贷款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原则上要按开发银行要求办理相关保险,特殊情况无法落实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在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借款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当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通知分行,信贷人员应到出险现场查看,监督理赔工作,如保险标的是抵押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手续。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分行将有关抵押证书及保险单全部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四十条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变更、调整年度用款计划、合同展期、调整年度还款计划等。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变更。如果只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的变更,报信贷管理局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企业改制、改组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借款人或担保人变化需重新确认的,分行应及时将情况报总行资产重组局,抄信贷管理局;经资产重组局确认后,分行应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报信贷管理局审批,会签资产重组局和法律事务局。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年度提款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报经信贷管理局批准后,由分行签订用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由总行审批。申请贷款展期的,经信贷管理局审查后,报主管行长审批;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由信贷管理局审批,其中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经信贷管理局审查后,报行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需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一般应在借款到期60日前向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分行在贷款到期30日前报信贷管理局,每年11月底以后,信贷管理局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借款单位提出的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分行要认真审查,对认为可以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分行要提出理由、依据、新的还款计划以及测算依据并附借款单位申请和担保单位同意继续担保的文件,报信贷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局根据分行的上报材料,遵循从严掌握、实事求是以及均衡还款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对实行总合同和年度合同时期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总借款合同的,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按总借款合同办理;没有签订总借款合同的,原则上在年度合同合并的基础上,按项目统一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管理局负责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由分行负责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的签订手续。

  不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分行在通知借款人的同时,填制《催收贷款通知书》送借款人,抄担保人。

  第五十条 在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分行必须通知原担保人在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上盖章,保证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的,分行应重新审核担保条件并落实担保手续。

  在担保未落实前,不得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和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在签订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必须清偿其所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展期。

  第五十二条 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三条 信贷合同的其他内容变更,由分行提出建议,报信贷管理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信贷合同变更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应征求法律事务局意见。

  第五十五条 重新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送信贷管理局一份。

  第八章 提前还款

  第五十六条 提前还款包括两种情况:

  (一)借款人资金充裕,提前归还以后年度到期的贷款本金;

  (二)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或出现重大问题,或担保出现问题,足以危及贷款安全,迫使我行提前回收贷款本息。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若主动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分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对提前还款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分行签署意见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对提前还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自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对年度内提前还款,由分行自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经开发银行批准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补偿由此对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有关补偿额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十条 对未经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数额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含分次还款期限)到期前,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分行可依照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责令借款人或担保人立即或限期归还已提用贷款的本息;对尚未提用的贷款应及时中止提款。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对没有开发银行贷款总体承诺、贷款额一年一定的某些特殊行业的项目,如石油和煤炭等,待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后,由分行按照框架合同文本负责谈判与签订,合同审批额度按当年开发银行贷款确定。

  第六十三条 对已签订总合同而贷款未结束项目,后续贷款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总合同中已明确分年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且用款计划已明确到月的,可以按总合同发放贷款;对总合同中用款计划只明确到年的,须签订年度提款协议,把用款计划细化到月和日。

  (二)对总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年用款计划或还款计划的,按框架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对原没有签订总合同,每年签订年度合同且贷款未结束项目,对后续贷款按框架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六十五条 分行要严格按信贷合同(包括临时借款协议)发放贷款,严禁无合同发放贷款。

  第六十六条 分行要定期向总行信贷管理局报送信贷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信贷管理局汇总后反馈给评审管理局以及相关评审局,同时报行领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分行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程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信贷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68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