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4-14
施行日期:1999-04-14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步入规范化发展时期,竞争秩序混乱的状况有所好转。但最近,我会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关于1998年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26号)。该《通知》指出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仍存在着强制保险、乱收保费的现象,这违反了人身保险业务自愿投保的原则。

  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应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有关自愿投保和第七条有关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强制投保。若有违反,中国保监会将令其退还保户保费,处以罚款,并取消该公司该项业务的经营权。

  特此通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06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必须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