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11-06
施行日期:2000-12-01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保监办,杭州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和保险公司实行单险种核算,我会决定对机动车辆提车险的保费结构进行调整,对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一、提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责任限额5万元),固定保费为150元。

  二、提车险的车辆损失险部分: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保费为150元;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固定保费为250元;新车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费为350元。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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