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渔船、渡船和船工保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渔船、渡船和船工保险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0]综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4-29
施行日期:2000-04-29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省重点渔区之一、现有渔业船舶近万艘,从事海洋捕捞的渔工近4万人;同时,内河资源丰富,营业性渡口渡船200艘。鉴于种种原因,渔船、客渡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的基础上,为增强个体经营船舶和船工家庭抵御一旦发生的海损,船损和人员伤害事故的能力,完善我市船舶、船工保险工作已迫在眉睫。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目前我市渔(渡)船主和船工保险意识淡薄的现状,沿海(江)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渔民和渡工对参与保险能转移风险、减少损失、防灾减灾、促进生产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参加保险。

  二、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将船舶和船工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并作为考核项目。各边防、渔监、渔政及村委会等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开展渔(渡)船和船工保险工作。船工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船主(或村集体)为船工投保一份(每份保额1万元以上),船工本人投保二份,受益人为船工本人或亲属。凡故意不办理船工意外伤害险的,今后一旦发生事故,船舶所有权人应负全部责任。

  三、各保险公司、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应本着服务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群众的态度,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渔(渡)船全损险和船工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的投保受理工作。尚未开办“船工意外伤害险、渔船全损险和渡船全损险”三个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尽快报请上级公司批准开展业务,同时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保险公司、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应严格执行保监委的保险条款、费率规定。投保手续应尽量简化,理赔工作应及时到位,努力做到承保服务到村、理赔服务到户。出险后应迅即派员勘查、定损,手续完整、数额较小的,7个工作日内赔讫;数额较大的,15日内赔讫。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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