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稽[2000]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5-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通市财政局

正文

市各有关单位:

  自2002年起,市区对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防空建设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合并为综合基金,由市地税局统一代征。今年上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明确对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为体现国民待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方便基金征缴工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市区全面停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作如下相应调减:

  1、工业、商品流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餐饮及其他企业征缴比例由3‰调减为2‰。

  2、邮电、通讯、供电企业征缴比例由4‰调减为2‰;

  3、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三资”企业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

  4、城镇个体工商户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5、事业单位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

  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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