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民兵预备役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军分区关于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经费分配使用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5-12
施行日期:1999-05-12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军分区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省军区赋予我市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任务,根据漳政[1999]综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经费分配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分配原则

  1、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统筹经费上缴市财政局后,市政府、军分区根据漳政[1999]综13号文件规定的数量和范围,分两次逐个单位下拨经费。

  2、下拨训练经费的标准,原则上按每个县(市、区)上缴统筹经费总数的90%返还。

  3、下拨的经费包括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预备役士兵、民兵应急分队、新入队未经训练的基干民兵)、专武干部岗位津贴、保障旅预备役士兵被装费、民兵训练基地设施经费等。

  二、奖惩措施

  1、凡按下达的任务数和规定的时限上缴经费的单位,市政府、军分区将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同时,每提前一个月,按上缴经费的1%予以奖励。

  2、对不按时上缴统筹经费的单位,每拖延一个月按实际上缴总数的2%核减下拨经费。

  3、对统筹不落实或统筹经费不按时上缴而影响训练的单位,市政府、军分区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4、实行民兵预备训练经费统筹后,各县(市、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军分区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任务。凡不按  规定完成训练任务的,将扣除5%以上的训练经费(根据未训民兵预备役数量计算),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使用

  1、训练统筹经费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分级负责管理,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安排的年度训练任务,编制出本级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于当年5月份和11月份前,分两次将款拨至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按预算方案安排使用。

  2、要严格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制度,精打细算,合理开支,量入为出,防止浪费。训练统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本级预留10%的统筹经费主要用于炮兵训练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军分区组织的人武、专武、民兵干部集训、年度民兵预备役工作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比赛,奖励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单位和基层武装部、民兵营(连)部正规化建设等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军分区将适时对各单位训练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3、实行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统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的民兵事业费、战备执勤费、征兵工作经费和人武部正规化建设经费等,要继续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军分区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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