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钢铁大街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钢铁大街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包府发[1999]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5-14
施行日期:1999-05-14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包头市钢铁大街是全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示范点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抓好钢铁大街“双示范”创建工作,对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争创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钢铁大街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成为全市文明街区创建的样板。为进一步提高钢铁大街的创建质量和水平,巩固扩大创建成果,营造舒适、便捷、温馨、文明的街区环境,针对目前现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钢铁大街是我市集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于一体的中心街区,也是展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增强创建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整治力度,形成同创共建合力。

二、昆区、青山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全面实施绿化、美化、净化、亮化、硬化“五化”工程,突出钢铁大街“五化”的整体效果;巩固环保烟控区建设成果,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昆区、青山区要同所辖沿街单位签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状,各单位要公示“三包”内容及责任人,禁止乱堆、乱放、乱写、乱贴、乱倒。

四、大力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重点抓好门前绿化、美化、硬化工程,沿街单位、店铺门面末整洁美观,凡陈旧建筑都要粉刷,沿街小区阳台严禁吊挂有碍观瞻物件,沿街施工现场要封闭作业。

五、坚决取缔沿街马路市场,严禁店外经营,对占道经营、建设摊点的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分段责任制,实行全天候巡查;严禁无证占道施工、设置路牌等。

六、进一步加强钢铁大街交通秩序管理,交通标志及设施规范、完备;沿街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机动车、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大货车、装载流体车辆、黄包车通行,禁止鸣笛。

七、除市政府同意批准设置的棚亭外,其它各类棚亭坚决予以取缔。

八、凡不符合国际《汽车维修开业条件》规定或不持有《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修车、洗车行一律吊销《营业执照》;修车、洗车行凡不具备停车场地、排水、排污设施的,一律取缔。

九、沿街商业网点严格按照中宣部、内贸部等有关部委规定的六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商品要明码标价,售货要出具购货凭证、服务交易所,承担“三包”责任,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十、清理整顿沿街饮食网点,凡达不到餐饮业卫生要求,没有公用卫生间和上下水的餐馆,坚决予以取缔,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严禁明火明灶。

十一、规范钢铁大街广告市场秩序,严禁设置残缺、破损、蒙汉文字表达不规范或具有误导消费及带有不良文化的店铺招牌、广告或牌匾;中介、信息部门需经主管部门核准,制作统一规格的信息发布栏。

十二、清理、整顿沿街文化市场及娱乐场所,严格依法经营;严厉打击街头算卦、赌博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各类违法行为。

十三、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文明街区创建,自觉遵守“五讲十不”和《包头市文明市民公约》,塑造良好的市民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调动广大市民参与钢铁大街整治、创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的作用。

十四、钢铁大街全面集中整治工作自5月份开始,7月底全面完成;整治工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昆区、青山区政府铀,各职能部门密切协同,各司其职,狠抓落实。

十五、在钢铁大街集中整治过程中,有关执法和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对违反有关规定,干扰行政执法,甚至侮辱、殴打管理执法人员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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