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开发办组织综合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或者经综合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