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暂住人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五条“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年城镇综合费二至五倍罚款,直至注销”修改为:“对未经年验继续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办《暂住证》的,视为非法居住,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修改为:“未办《暂住证》或拒不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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