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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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