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27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1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主管分局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二、城乡信用社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局确定管理费比例,各区(县)市联社也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城乡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应考虑到信用社现有网点与现有运钞车的配备情况,如果运钞车确实紧张,企业效益可以承受,则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分局核实后,经市局审批后,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待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根据其核算形成再做出具体规定。在城市合作银行未成立前的有关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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