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属各单位:
技能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技能人才的待遇,稳定和壮大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力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科学家、企业家是人才,各行各业的技能人才同样是国家建设的重要人才,对他们不仅政治上要关心,生活上也要关心。对技能高超,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要利用多种传媒大力宣传,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钻研精神,营造一种有利于各类技术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和评聘制度,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凡通过考核取得技能等级和被聘为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三、建立技能人才评优和表彰制度。从1999年起,每四年选拔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为省优技能人才,由省政府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每两年评选一次省技术能手,由省政府委托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发布表彰决定和颁发证书。
省优技能人才主要从高级技师中选拔,贡献特别突出的技师也可参加选拔。省技术能手主要从具有高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评选。
在省优技能人才和省技术能手中,推荐优秀者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四、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其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如下原则由用人单位掌握:高级技师比照高级工程师待遇确定,技师比照工程师待遇确定。
五、技师、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确属工作需要调入的,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办理调动手续。
六、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证书应成为技术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就业上岗的技能水平凭证和主要依据。用人单位招收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