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分解落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2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3
施行日期:1999-11-23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调查了解,各地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字的分解落实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大部分地区可以在原定的11月30日账务结转之前完成落实到具体企业的任务。同时,各分行也陆续反映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额的分解落实工作直接关系到我行与贷款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各行既要严格掌握政策,不能突破上级政府批复的核复数额,又要确保过渡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补贴利息的新挂账贷款得到落实。同时,如果地方财政希望多承担消化任务,则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分解落实进度较慢的地区,当地农发行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当地政府加强部门协调,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205号)要求,按期完成新挂账分解落实和账务结转工作。

  三、对分解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目前已有政策规定的,都应按现行政策处理,对地方政府有不同意见的,有关分行要按照农发行字〔1999〕205号文件的规定主动做好工作。

  四、对拟上划库的新增挂账,经与财政部联系,明确这部分挂账也统一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五、对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大于本地区全部粮油贷款,而且财务挂账中包括企业欠付的贷款利息的,经核批后可通过“费用贷款”科目向企业等额发放贷款,同时冲减表内应收利息,冲减表内应收利息后还有多余的,再作为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处理,然后从费用贷款科目结转到新增设的有关挂账贷款科目。对这种情况,各分行核清数额后要尽快上报总行,待总行核批“费用贷款”计划后再具体处理,结转。

  六、对财政不予贴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如在1998年7月1日后收取了加、罚息的,其收取的加、罚息部分,作为抵收其他欠息处理;未有欠息的,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为企业以后偿付贷款利息的来源。

  对于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确认是否由地方财政贴息,若中央和地方财政均不贴息则由企业自行承担利息,从企业销售收入中偿还。

  对审计认定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有关规定无论由谁承担利息责任,均不加、罚息。

  七、对审计认定以内的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地方分清责任后仍落实到原企业消化的挂账本息,为了统一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消化挂账贷款本息和落实贷款债务,仍然要签订《变更协议》,利率可按一年期收购贷款利率执行。对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明确消化责任的审计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仍由企业承担,利率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不执行加、罚息。

  八、1998年12月21日至31日这10天的利息,比照1999年1月1日之后的贴息政策处理,即总行按季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新挂账利息补贴款后,按核实认定的各省由中央财政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一年期粮食收购利率计算分解。

  九、粮油附营业务企业占用贷款,属审计认定核复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规定结转到有关挂账贷款科目;属审计认定以外的贷款,转入 “194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三不划转”的附营业务企业占用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仍要按规定进行结转和办理《变更协议》。对企业名存实亡,无法人代表,确实无法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和新立借据的,根据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额,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信贷、会计部门将注明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专夹进行保管。

  十、“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的考核指标仍按5%掌握。年终考核时总行将考虑各行因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结转对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影响。

  十一、在签订《变更协议》时,借款期限按过渡期限、处理期限分别填列,不能将二者相加填列。在新签订借款借据时的期限只填过渡期期限,没有过渡期的填处理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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