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联合公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3
施行日期:1999-11-23
发布部门:哈萨克斯坦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根据两国1994年4月26日签署的中哈国界协定及1997年9月24日签署的中哈国界补充协定和1998年7月4日签署的中哈国界补充协定的规定,中哈边界问题得到了全面彻底的解决,这在两国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有助于中哈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本地区的安宁与稳定。

根据上述三个国界协定,中哈边界全线勘界工作野外作业已如期完成。

中哈国界线在实地得到了准确标示。双方将加紧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以结束全部勘界工作。

双方愿就两国边界管理制度、跨界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口岸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磋商,为加强边境地区的相互信任与友好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1999年11月2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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