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地税[1999]3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票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原件附后)。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联系,加强配合,认真清理当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对已转为或已明确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要督促其尽快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二、各地对已经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可安排一次发票专项清理活动。

  三、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7]553号)的规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收费单位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上述要求的贯彻情况,请各地于4月底前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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