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9]1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5
施行日期:1999-11-25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的要求和省劳动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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