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1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5-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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