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订定视听广播业务之法律制度事宜第五十

废止订定视听广播业务之法律制度事宜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93/99/M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5
施行日期:1999-12-20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十一月二十九日

鉴于对澳门行使之政权将作移交,故须调整电视及电台广播活动之法律制度。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废止)

废止九月四日第8/89/M号法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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