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署法[2000]7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11-28
施行日期:2000-11-28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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