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9]1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1-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我们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局。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目、税率审定机关应设置零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台帐,记录、反映零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变化情况;各征收机关应设置《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监督卡》,对零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监控。

  第四条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辖区内零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第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上级机关审定的零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进行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后,应填制《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监督卡》。

  第六条 对已建卡的零税率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应进行年度检查;自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应至少进行两次复审。年检和复审的情况应在卡上如实记载。

  自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满两年后三十日内,应对项目适用税率情况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应在卡上如实记载。

  第七条 对建设期内或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改变用途的项目,应报原审定机关重新审定税率。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零税率项目作为稽查重点,严格稽查,加强管理。

  第九条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零税率项目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监督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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