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1999]1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5-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鄂国税发[2000]57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对确需施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执行年度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当年新办企业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否则,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市、州或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武汉市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核权限,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明确。

  三、在执行年度中,如确需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核算条件具备后,应及时变核定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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