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单位自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2000]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5-30
施行日期:2000-05-30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经市10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5月30日

  秦皇岛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建房[1998]154号文件印发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1999]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秦政[1998]169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1998]109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安居(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和秦政[1998]40号文件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住宅建设零星插建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单位建房),要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范畴,接受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行业指导。

  第三条 全市年度单位建房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报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再分别由市房改办和市计划委员会上报省房改办和省计划委员会,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单位建房的建设投资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直接下达或在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建设投资规模范围内,由市计划委员会专项下达。对省部属驻秦单位经其主管上级部门或国家、省计划管理部门直接下达建设投资计划的单位建房项目,建设单位须持上级部门计划先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申报审核后,再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计划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单位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禁止零星插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允许申报单位建房计划:

  (1)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规模的;

  (2)经改扩建后能形成大于3万平方米及其以上规模的;

  (3)单体建设项目层数在15层以上的;

  (4)原有村庄整体进行小康村改造的;

  (5)属于危房改造的;

  (6)在已建成的住宅区按照规划完善配套项目的。

  第五条 单位建房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冀建设[1998]281号)。

  第六条 按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土地局冀建房[1999]204号文件《关于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制度的通知》精神,单位建房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把关后,由市、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市(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住宅设计要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居住需要,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建设中小套型为主,二类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三类套型建设面积一般不超过95平方米。要合理组织室内空间,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第八条 对经批准的单位建房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一般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经批准供地的,免收新菜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

  (三)免收墙体改造费、招标费、便道占用费,销售环节印花税。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由建房单位按售房价格的2‰交纳。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邮政设施配套费、通讯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城市配套费、综合开发费。

  (四)取消没有各种法律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收费的低限减半征收。

  (五)国家、省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建设单位要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千方百计地降低工程造价。

  对省部属驻秦单位经其主管上级部门或国家、省计划管理部门直接下达建设投资计划的单位建房项目,当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建设。必须建设时要按照秦政[1998]40号文件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住宅建设零星插建的通知》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单位建房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优选设计、施工单位,严格限制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单位建房工程要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以上标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负有最终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单位建房实行价格审批制度,成本价格构成包括以下5项因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税金。物业基金按照建安工程费的2%计取,列入成本。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

  第十一条 对单位建房实行竣工审计制度。

  由市、县(区)审计部门对单位建房项目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公正性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5项因素综合审定单位建房实际成本价。

  单位建房的成本价格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单位建房实行审批性销售。购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购房人必须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购房人的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

  (四)购房人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户困难户(不包括改善住房条件户)。

  第十三条 购房审批要按照以下四个程度进行:

  (一)申请:购房人到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核查: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对购房人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的内容进行核查。

  (三)审批:经过核查,如果申购人符合购房条件,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方可批准其购房。

  审批结果要抄送同级房屋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作为房屋交易管理、确权发证的依据。(四)公布: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购房的审批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每个城镇职工家庭只能限购一套住房,对不符合购房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购得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照届时商品房价向监察部门补足购房款,否则注销其房屋产权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所建设的住房的销售对象必须经过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的审批同意,否则,各级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确权发证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秦皇岛市房地产业管理局、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秦房字[1999]50号文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交易联系单”制度的通知》执行。各级交易、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要在单位建房的交易、确权发证过程中,在相应证件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将交易、确权情况录入我市的住房家庭档案。

  第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的单位建房拥有全部产权,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住房的二、三级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单位建房建设的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物业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秦皇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面推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各建设单位在建设的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内容及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减轻住房负担。

  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推行承诺制,提供优质服务,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单位建房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建设、销售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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