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6-08
施行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效实时完成各项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网上竞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收供应商投标电子邮件,网上定标、网上公布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网上竞价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财政支出项目、网上电子采购初期基本上以较规范的货物采购为试点,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政府网上电子采购栏目设置包括如下几部分:

  一、网上招标采购须知:该栏目介绍网上采购有关内容,公布申请加入定点网员资格条件,网上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定标原则、合同范本。

  二、网员介绍:介绍获准参加网上投标资格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招标通告:刊登政府网上招标采购项目和内容。

  四、社会招标采购通告:该栏目刊登社会上各种招标采购信息。

  五、供应商网上投标:网员单位进入该栏目填报投标电子邮件。

  六、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中标单位和价格等内容。

  七、投标信息查询:有关管理人员从该栏目观看供应商投标电子邮件。

  八、网员管理: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管理人员进入该栏目给投标供应商分配密钥,保证整个招标采购过程的安全性。

  九、监察管理信息:通报政府网上采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处罚信息。

  第二章网员条件及申请手续

  第六条凡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供应商均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申请成为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的网员单位。

  第七条参加投标网员单位名额不受限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政府网上竞价采购,申请的供应商分办公设备类、公务用车类、专项设备类、其它商品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政府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公司;

  二、经营范围符合政府采购内容;

  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队伍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六、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资金雄厚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八、公司已上互联网;

  九、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交纳5000元保证金;

  十、遵守本《暂行办法》并自愿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签定《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合同》。

  第九条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申请加入政府网上电子采购投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确认后均可成为网员。

  第十条凡是获准加入政府网上竞价采购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授予网上投标密钥,并在网员管理栏目为商家注册内容,同时在网员介绍栏目输入供应商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由于网上竞价采购货物条件限制,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注册地点有一定的要求。

  第三章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采购项目的数量配置及技术参数后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登记后,在互联网上刊登采购招标通告。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通告包括采购序号(每项货物为一个序号)、货物名称、规格、货物基本用途、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交货期、产地、交货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备注说明等。

  第十四条每次刊登的招标采购通告由网上邮件订阅系统及时通知各网员单位。

  第十五条网员单位开机上网后自动接收电子邮件,通过供应商网上投标栏按电子采购招标通告的内容填写投标内容,其中包括采购序号、所购设备、推荐配置、报价、交货期、产地、交货地点、备注、供应商商号和密码。

  第十六条自刊登招标采购通告第3个工作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并在网上刊登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签发采购证,采购单位持采购证到中标供应商处看样定货,同时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通知南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拨款。

  第十八条供应商凭采购单位采购证向采购单位供货,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后与供应商结算付款。

  第十九条看货后,当需方单位对中标货物需要调整时,必须事先取得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认可。

  第四章网上电子采购定标原则

  第二十条定标原则:在满足招标通告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第二十一条电脑根据采购序号、报价高低顺序、投标时间先后顺序自动排序供应商投标的电子邮件,在屏幕上显示有关投标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该次采购序号收到网上投标电子邮件达不到两个以上时,该次网上采购无效,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当采购单位查询到同等条件下市场货物报价低于电子邮件报价时,经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意,采购单位可放弃电子报价,到市场上购买,但采购价必须低于中标价5%以上,且要有证明(如发票存根联、发票联及厂家保修卡复印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确认。

  第二十四条在中标供应商处所采购的货物,由于质量和其它原因发生纠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帮助协调,如果采购单位认为价格便宜而向网员以外的供应商采购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当第一位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货物可以从第二位候选供应商中选择,由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如果供应商报出最低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出现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时,该批次报价视为无效投标,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视具体情况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当投标电子邮件供应商商号和密码号不一致时,其投标无效。电子邮件以每个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内最新报价电子邮件为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政府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应体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事,遵循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和招标通告上条件要求履约,处理各项纠纷和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供需双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行的政府网上竞价采购全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按合同约定处罚,直至取消其网员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定点网员单位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

  五、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使用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采购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1999年6月18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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