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区住房公积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9]综8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6-14
施行日期:1999-06-14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58号《关于漳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批复》,现将调整漳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漳州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按下列额度进行调整。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从现行5%一律调整为6%。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从现行5%一律调整为6%。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

  3、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到岗的第二个月起,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分别达到15%。

  二、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按199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按缴存比例计算后,不足15元的均按15元缴存; 15元以上不足16元的,按16元缴存;16元以上不足17元的,按17元缴存。依此类推。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分别不得少于45元。

  三、各缴存单位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到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报“新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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