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包府发[1999]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6-18
施行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园要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建立起符合环境卫生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的新体制,市建设局起草了《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公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的要求,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厕建设步伐,根据《包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城市公厕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融资

第三条 本市、外埠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人等投资者,都可以参加竞投,投资者必须有开户行证明、经济担保证明或建材实物担保。

第四条 公厕建设投资招标,本着对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招标,招标以‘一厕一招’的方式进行。一次性投标管委会行政区或全部公厕的投资者,可以采取议标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投资权。

第三章 施工建设

第六条 建设公厕的土地划拨给环卫部门,投资者在30年内无偿使用,到期后,环卫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产权。

第七条 公厕在不遮挡其它建筑物、不影响周围景观前提下,可建二至一层,公厕标志要醒目,颜色要统一。

第八条 公厕按建设部颁CCI14-87公厕标准建设,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中:

主要道路:公厕建设标准为二类以上水厕(包括二类)或免水冲公厕。

次干道及绿地中:公厕建设标准依当地条件定。

第九条 公厕施工建设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减免相关费用(详见附表)。

第十条 统建的公厕必须与环卫部门签订《包头市统建公厕建设协议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厕必须建在主体建筑的临街面或侧面,并保证与主体同时将会对外使用。公厕占地面积的2倍,视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享受附表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厕建设占用单位用地,该单位优先自建。在限定时间内不建,属于政府划拨的土地,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建设。

第四章 经营维修

第十二条 允许公厕的附属建筑从业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厕及附属建筑的日常水、电、暖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统一按包头市现行的公厕用水、电、暖收费标准交纳。

第十四条 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经营者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公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经营者负责维修,保持经常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公厕要纳入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统一管理,公厕卫生必须达到环卫部门要求标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公厕空间、房屋结构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否则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包头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理,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公厕及附属建筑必须作为整体转让、租赁,转让、租赁需报环卫部门批准,严禁私下交易。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因需拆除公厕,拆除单位必须在对等地段易地新建公厕,并在环卫部门的监督下,实行“拆一还一”、“先建后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具体合同中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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