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曲政发[2001]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1-01
施行日期:2001-01-01
发布部门:曲靖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1〕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2001年起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曲靖地区行政公署关于1997年至2000年对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曲署发〔1997〕2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膜麟区和沾益县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曲发〔1997〕8号)。

  二、将省对我市新增并打入体制基数中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市级应承担的转移支付补助相应作为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补在体制中固定下来。

  三、逐步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使之成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和市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中央出台重大政策对地方造成的减收支补助,以及按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给予部分县(市)区的财力照顾。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和金额由市财政每年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置确定。

  过渡期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全市县(市)区财政运行中突出问题,以保各县(市)区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为基本目标,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各县(市)区财政的均衡化。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根据地方可用财力,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法》,以财力定支出,做好预算平衡。

  五、各县(市)区对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体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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