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市人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6-29
施行日期:1999-06-29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为使我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依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都可以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上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纳、整理后,连同会议审议意见一并交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四、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名额,每次会议为三至五名。具体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名单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五、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就地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或调查。代表视察时,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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