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00]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7-10
施行日期:2000-07-15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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