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服

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1-06
施行日期:2000-01-06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测评对象是直接承担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部分中央、省驻马机构。测评者是住所在本市并在企业类型和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测评。

  第三条 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测评的内容为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5个方面。每个方面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4个档次。

  第五条 测评结果由测评承办部门汇总并折算成分数。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别计为10、7、4、0分。依总分的高低排定被测评对象的名次。

  第六条 测评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向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一次,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排前5名的被测评对象给予表彰;对排后3名的被测评对象,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测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岗位责任制季度考核。测评结果分别在当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作加减分处理。排前3名的,每个单位加5分,前4、5名的,每个单位加3分;排后3名的,每个单位扣2分。

  年两次测评均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加3分;两次均排后3名的单位酌情扣分。

  第九条 测评和考核工作分别由市利用外资工作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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