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马鞍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1-06
施行日期:2000-01-06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受理并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外来投资者,均可按照本规定进行投诉。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国外、市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监察局,公开投诉电话,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当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县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外来投资者均可向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进行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包括电话投诉)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时间、对象、请求、事实、理由等。

  对重大投诉事项,外来投资者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投诉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外来投资者投诉应当登记,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填写“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转办单”(以下称“转办单”),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接到“转办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事实不清或者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下达“转办单”;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转办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指定其中一个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同时由投诉受理中心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分管领导。

  办理投诉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受理中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投诉受理中心批准,并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又无充分理由的,投诉受理中心应予催办、督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受理中心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受理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九条 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由被投诉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者,并抄报投诉受理中心。

  第十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一条 被投诉部门或单位对投诉受理中心交办的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受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投诉受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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