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7-09
施行日期:1999-07-09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办理“学平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平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学平险”业务。兼职代办合同文本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学校兼职代办员只能代办合同中规定的学平险及附加险,不得外出展业,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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