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建筑、装璜企业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建筑、装璜企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2000]综9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7-11
施行日期:2000-07-1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于对外来建筑、装璜企业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漳价[2000]人字第024号]悉。为确保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外来建筑、装璜企业征收价调基金的实施办法。

  一、负责代征单位。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漳政[2002]综90号)(以下简称《通告》)“基金由市物价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征收或由市物价局依法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规定,外来建筑、装璜企业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物价局委托消防部门代征(由市物价局另行办理委托)。

  二、征收的对象。根据《通告》规定,建筑、装璜企业价调基金的征收,仅限于外来的建筑、装璜企业,包括挂靠芗城区、龙文区的外来建筑、装璜企业,外地在漳的分公司。芗城区、龙文区建筑、装璜企业属本地企业,不属该基金的征收对象。

  三、征收办法和标准。

  (一)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定额征收标准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上述企业中外商投资经营者按规定标准下调20%征收价调基金。

  (三)由消防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时,向工程建设和装璜企业一次性预收该工程项目应缴交的全部价调基金。在整体工程开标后,对该工程建设和装璜确属本地施工企业承包的,可由工程建设方或中标方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筑、装璜合同书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由消防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物价局价调基金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全额退还预收的价调基金。

  (四)工程建设和装璜单位缴纳的价调基金,可在支付工程款中抵扣。建筑、装璜企业被征收的价调基金支出可摊入成本。

  (五)消防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通告》和本文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征收。

  (六)消防部门征收价调基金,应使用从市价调基金办领取的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基金上缴到基金办的专户,同时接受基金办的监督检查。

  (七)市建设局、二轻联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能力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略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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