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发[199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6-22
施行日期:1998-06-22
发布部门: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皖发[1998]2号,以下简称《决定》),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通过认真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在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不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与沿海发达城市和省内先进地市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要从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的战略高度,加深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障碍,确保中央和省、市制定的各项扶持鼓励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和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为现阶段深化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并作为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服务工作。

  全面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以及市工商局、工商联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研究和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理清发展思路,努力实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突破根据《决定》和市个体私营经济“九五”发展规划的要求,“九五”后3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抢抓机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行数量和质量并重,城乡联动,各业并举,重点突破,整体扩张,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九五”后3年,要把迅速提高整体规模和水平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新突破的中心任务。一是总量升级。到“九五”末,个体工商户数达到4万户,从业人员达8万人,注册资本达5亿元;私营企业2000户,从业人员25000人,注册资本8亿元。个体私营经济年纳税额突破1亿元。二是规模升级。大力实施私营企业发展的“四个一”工程即重点扶持100户骨干私营企业,发展10家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发展10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逐步形成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和集体经济协调发展的局面。三是结构升级。努力改善企业装备,提高企业技术素质,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紧紧围绕资源深加工型、科技导向型、外向发展型和服务牵动型四个重点,培育优势、特色经济,构筑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新体系。

  三、配套和完善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完善政策和改善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市工商部门要深化服务观念,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1、进一步放宽经营对象。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无业人员、农业村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以及经单位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军转干部、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关系可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相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原单位可在三年内停薪留职,并和本市公有制企业下岗职工(含国有大型企业内部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样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和第一年的个体管理费。

  2、放宽经营领域和经济范围。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要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外,其它行业不以许可证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对国家规定的某些专营商品确因市场急需和人民生活的迫切需要,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中介、代理和经纪业务。鼓励私营企业从事道路、桥梁、供水、排污、仓储、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管理。

  3、放宽经营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在组织形式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登记注册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登记。

  4、取消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根据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注册登记。当涂县境内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允许冠以市级名称。鼓励有能力的私营企业通过资产控股、技术入股、兼并、租赁、购买、承包等多种形式,利用公有制企业的闲置资产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混合经济中,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成份占有控股权。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支持组建企业集团。

  (二)市税务部门要提供政策扶持和服务方便。

  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及时认定,允许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的私营企业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旅游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私营企业当年安置本市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并签有劳动合同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年后,当年新安置本市城镇行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于整体兼并、收购国有、集体破产或特困企业的私营企业,其有关优惠政策,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专题研究。

  4、私营企业为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兴办产业,当年接收失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核实,免征所得税3年,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下岗职工占上年末从业人数2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核实,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私营企业组织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低于上年末从业人员50%,但一次性安置比较多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

  5、社会福利型私营企业,其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私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

  7、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并与农副产品基地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8、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私营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9、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三)市金融部门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特点和条件,在开户、结算、存贷款等方面提供方便。

  1、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财产、有价证券作抵押或担保办理贷款,在抵押贷款条件、金额、利率、期限上,享受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3、对符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申领《贷款证》条件的私营企业,银行或信用社应给予及时办理。

  (四)市各职能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市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在规划用地上,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对新开工的个体私营项目,规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放线,验线,做好规划服务,保证工程及时开工。凡从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在不影响城市环保和市容的前提下,经规划、土地、环保、工商等部门批准,允许利用市区现有的二级道路两旁的住宅房屋作经营场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场地、仓库等按规定出租、转让或拍卖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拆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坚持“先安置后拆除,谁拆除谁安置”的原则,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市科技、技监等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研制的技术成果、开发的新产品,要及时给予鉴定,颁发证书,并同国有集体企业一样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市人事、劳动部门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并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或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去非国有单位工作时,可将人事或劳动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再就业中心托管,本人在原单位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继续按我市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人事档案,同时为户口无处挂靠的毕业生办理集体户户粮关系挂靠手续。鼓励在市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办、领办私营科技企业。市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程序,为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流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党团关系接转等手续,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教育部门妥善解决其子女入托、上学问题。

  对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奉公守法、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的私营企业经营者,要选拔进入市人才市场“企业经营者人才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培养扶持等政策,并运用市场机制,不拘一格选拔或推荐使用。

  市公安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际当年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从1998年度起,连续两年在10万元以上的,就地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投资者或亲属或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骨干员工的城镇户口,以后实际纳税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并递增10万元,可再申办1名本地城镇户口。

  各有关部门对申办个体、私营经营的,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完毕;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须由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要作出答复,逾期即视为同意。

  当涂县、向山区政府要在辖区内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业园区,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经营。

  四、不断拓宽发展领域,积极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私营科技企业。合伙或个人申办私营科技企业,经过评估,可以用技术抵充不超过20%的注册资金。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高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支柱产品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支持个体私营业主创办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咨询企业。科技、财政部门可用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私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所投入的资金可有偿、贴息或作为国家资本的投入。同时,引导他们以主导产品为龙头,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建立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外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协助沟通涉外经贸业务渠道,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投资贸易洽谈会、产品展销会。外贸企业要积极帮助个体和私营企业组织外销供货、出口产品,并积极帮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并对出口有潜力、有竞争力的商品在许可证和配额上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在外经贸人才推荐、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大胆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支持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出国(境)或赴特区洽谈业务、开展技术交流等,经市工商局或市工商联审核,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五、切实治理“三乱”,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市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对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市纠风办、物价局要坚决制止,纪检、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市物价、财政、工商、税务、监察、工商联等单位,要尽快制发《马鞍山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手册》,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费用的项目、依据、标准,明确收费单位,实行个体私营经济收费登记制度。收费部门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取。建立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市纪检、监察、审计、物价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对侵犯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全市创造安全的社会投资环境。

  自1998年7月1日起,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收取、一票包干、按规定划拨的办法,杜绝多头收费。非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水电、通讯等设施,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同一收费标准。

  六、加强教育引导,保障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用工,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并享有与其它类型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其守法经营自觉性。工商联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广泛有效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个体工商户和先进私营企业。对社会贡献大、守法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市政府挂牌保护。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从今年起,凡个体私营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及经贸委召开的生产调度会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参照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文。

  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建立党、团、工、妇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团委、工会、妇联组织要指导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做好组建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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