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命令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命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府[1998]1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7-13
施行日期:1998-07-13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的枪支管理,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现就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加强内部枪支管理问题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组织收缴非法枪支,加强内部枪支管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催泪枪、电击枪、防暴枪。

  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火药枪、钢珠枪、霰弹枪、汽枪、注射枪等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催泪枪、电击枪、防暴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对枪支、弹药实行管制。禁止超范围、超标准配发枪支。公安机关对超范围、超标准配发的枪支要限期全部收回。

  四、严禁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已出租、出借的,必须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0日内收回出租、出借的枪支弹药。

  五、凡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和收回的,司法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和收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非法持有、使用电击枪、催泪枪、防暴枪逾期不上缴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清理登记和收缴枪支的工作。公民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市政府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纵容涉枪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对逾期不上缴非法枪支弹药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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