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鞍山市无烟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鞍山市无烟草广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1998]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8-10
施行日期:1998-08-10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市爱卫办制订的《马鞍山市无烟草广告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10日马鞍山市无烟草广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有效控制烟草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商场(店)、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内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市区范围内没有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空间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墙壁等设置、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 禁止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第七条 禁止利用车船票、证券、气球、遮阳伞、条幅、衣衫和零星宣传品发布烟草广告。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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