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鼓励新村建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鼓励新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1998]综1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8-19
施行日期:1998-08-19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鼓励新村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1998年8月9日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漳州市鼓励新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奔小康、建新村”的步伐,进一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闽政[1997]5号)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村建设是指列入市新村建设示范点、实行统一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村建设。

  第四条 新村建设的用地方式原则上采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占用耕地。

  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第五条 新村建设中农民住房的占地面积应控制在每户120平方米以内。

  对于使用旧宅基地、荒坡地、闲杂地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可放宽至每户1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新村建设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所占用土地,不摊入农民个人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村建设在重新安排宅基地时,按旧宅基地占地面积优待安排原住房户。但超出部分应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鼓励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农民在新村示范点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由镇、村负责安排。原宅基地应拆除还耕,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300元,十年内使用权不变,五年内免征收农业税。

  第九条 新村内建设住宅所应缴纳的规划管理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税费,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收取。

  前款所取的税金全部返还用于新村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条 建设部门把征收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全部用于补助新村建设示范镇、村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设计。补助金由各县(市、区)新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土地部门要优先对新村建设示范点进行测绘、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审批程序从简从快。

  第十二条 新村建设实行优惠收费:

  (一)测绘、规划、设计有关收费不超过国家规定的60%;

  (二)自来水增容费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

  (三)建筑施工管理费按标准减半收取或免收;

  (四)免征新村小区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

  (五)农民住宅建设用电增容费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六)有线电视主干线安装费、用户入户及移户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农民住户电话界外建设费优惠:行政村电话普及率达30部/百户,界处建设费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普及率达60部/百户以上,界外建设费全免;

  (八)工程建设咨询和决算审核服务收费标准降低40%。

  第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向每个新村建设示范点提供不少于1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助新村主要道路铺砌水泥路面。

  第十四条 水利电力部门要把示范点小区内的排洪设施列为优先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把争取到的农村改水、改厕专项经费支持新村建设。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对示范点小区公共绿化提供无偿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各金融部门要优待安排贷款鼓励、支持新村建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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