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若干措施的

关于扶持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穗府[1998]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8-20
施行日期:1998-08-20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区属老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由于经济负担沉重,在地铁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又受到较大影响,经营比较困难,市政府为扶持这些企业走出困难,于1995年6月下发了《关于扶持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1995〗75号),实行五条扶持措施,有效期三年。这些措施对减轻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的经济负担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至今仍未走出困境。考虑到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之前,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仍承担着离退休和在职人员的生活保障等社会责任,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市人民政府穗府〖1995〗75号文件的有效时间延长三年,即从1998年6月延至2001年6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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