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8-24
施行日期:1998-08-24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该企业职工总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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